违反《安全生产法》的十宗典型案例

  事实:2015年10月18日,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二期120万吨/年石脑油综合利用项目催化重整联合装置加热炉炉管蠕胀破裂造成管内原料石脑油、氢气泄漏,导致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1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起因是操作工违规操作引起炉管管道短期过热致使炉管破裂。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事实:2015年5月,安监局接到该区某公司员工举报,反映该公司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即安排上岗作业,导致该公司一名派遣人员在冲压车间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受伤。区安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对公司做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监局对该公司处以责令限期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和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工作致燃爆事故发生

  事实:2015年5月13日,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铝粉尘燃爆事故,造成9人受伤。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事故直接原因是修东西的人戴某某违反动火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手持式电动砂轮机对抛光机风管进行切割,产生的火花被吸进旋风除尘器内,从而引燃除尘器内铝粉尘并发生爆炸。该公司未开展粉尘作业隐患的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和未在爆炸危险性场所落实动火作业管理工作是事故发生的主要间接原因。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该公司没有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修东西的人违章操作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对事故单位从重处罚,区安监部门给予罚款49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该公司总经理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此外,公安机关对违章作业的修东西的人戴某某依法处予行政拘留。

  事实:2014年8月,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拉丝抛光车间存在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和事故隐患,立即发出《现场处理解决措施决定书》,要求该公司拉丝抛光车间暂时停产,开展安全生产检查,限期整改事故隐患。12月,根据该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安监局对该公司拉丝抛光车间进行现场复查时,发现车间仍然有工人在进行生产活动。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事实:2014年8月,A公司与大连B公司签订《打砂油漆工程协议》,由大连B公司承包A公司车间内的打砂油漆施工工程。2015年9月17日, B公司工人张某某在A公司涂装车间打砂房内操作推砂机时,违章将头伸出驾驶室窗外,被自己操作的机械夹到头部造成本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发现, A公司对发包工程疏于安全管理,未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B公司安全管理落实情况做检查,存在以包代管现象。B公司安排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操作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死者)上岗作业,未能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有效落实监管责任。事故调查组认定A公司和B公司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A公司CEO和B公司总经理未认线条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没有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性质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珠海A公司和大连B公司均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区安监部门对A公司总经理和B公司总经理均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事实:2015年1月,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在镇工业大道旁斗门柴油发电厂的一个房间内非法储存氯酸钠、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并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甲醇。

  处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区安监部门查封该公司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案例七: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劳动合同未如实告知职业病危害线月,根据群众举报,安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公司进行职业卫生专项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发现该企业存在未依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未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保护措施和待遇等违法行为。

  事实:2016年4月1日,某混凝土公司员工刘某在公司堆场作业区进行管桩吊装作业时,该公司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刘某在从作业平台下来的过程中,不慎从楼梯上滚落到地面导致受伤。

  事实:2015年3月,某公司被查出铝镁粉尘打磨设备的粉尘防爆设施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主体问题是打磨抛光车间粉尘回收系统使用塑料管和非防爆电机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事实:2015年5月,斗门区安监局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公司未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